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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业务运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向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修订了《铜川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实施细则》,于2022年9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二、修订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
(三)《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及解读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及解读
(一)扩大在职职工的范围
1.第四条“铜川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应为其在职职工(含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指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本次修订逐步将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包含在归集住房公积金范围内。
2.第五条“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行与我市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缴存住房公积金,同等享有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权利。”
依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本次修订新增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增加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维护缴存职工权益。
1.第四十七条“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的投诉,由单位所在辖区的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负责处理。”
2.第四十八条“市公积金中心查处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行为时,单位拒不提供工资台账等记录职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资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的工资发放资料信息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本市劳动部门、人民法院核定的工资,或者本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
(三)完善网上业务办理流程
根据《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服务管理标准》修订完善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办理流程。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缴存公积金、信息变更、基数调整、封存、启封、同城转移等业务均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办理。
(四)删除关于归集银行的确定与变更的条款,进一步简化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四、相关概念解释。
缴存基数:用以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总额。
缴存比例:用以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比例。
汇缴:单位按月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总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欠缴:单位少缴或未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补缴:单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封存:因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等原因,职工个人账户变更为暂停缴存状态。
启封:封存的职工个人账户恢复为缴存状态。
转移:由于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调动等原因,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管理户转入新单位管理户。
同城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在同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不同单位之间的转移。
异地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在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单位之间的转移。
网络编辑:刘慧君信息审核:赵迎春文章来源:铜川市公积金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tongchuan.gov.cn/resources/site/117/html/gjjfw/bsxz/202209/667663.html